重視和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權是北企信貸的政策。遵守《私隱條例》不單是管理階層的責任,也是本機構每位職員的直接責任。本政策指引清楚規定以下各項:(1) 北企信貸機構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2) 北企信貸機構為保護個人資料而採取的重要措施;(3)可獲北企信貸機構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的類別﹔及(4)客戶、擔保人和抵押品提供者(各稱為"資料當事人")查閱及改正資料的權利。

a. 資料當事人在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及/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安排或要求提供銀行/財務服務時,不時需要向北企信貸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資料")。
b.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個人資料,有關的 北企信貸可能無法為資料當事人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信貸安排,或可能無法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財務服務。
c. 北企信貸在與資料當事人的正常財務的業務往來過程中,例如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 資金轉帳或進行交易或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洽商/安排銀行/信貸安排,亦會收集到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d. 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會由 北企信貸或向有關的機構取得該資料的任何人士作以下用途﹕
i. 用於向資料當事人或由資料當事人作為擔保人或抵押品提供者並向任何第三者提供的服務及信貸/財務安排的日常運作﹔
ii. 進行信貸檢查和核對程序(定義見《私隱條例》)﹔
iii.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和追討債務﹔
iv.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 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 宣傳 北企信貸及/或該等人士的服務或產品﹔
vii. 確定拖欠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拖欠的債務金額﹔
viii. 追收資料當事人的欠款﹔
ix. 根據對有關的北企信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具約束力的法例規定作出披露,以履行該等規定,或根據及就任何規管或其它主管當局就期望北企信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遵從而發出之指引作出披露,以履行該等指引﹔
x. 讓有關的 北企信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讓有關的北企信貸企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作為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標的的交易﹔
xi. 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製作或核實資料,不論是否為了對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行動﹔
xii. 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有關的 北企信貸或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作為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以供其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及
xiii. 與上述各項有關的用途。
e. 北企信貸會把其取得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處理。以實物形式保存的資料記錄會妥善鎖藏,電腦資料則儲存於位處限制區域的電腦主機系統。除獲得授權或使用密碼外,查閱這些記錄/資料將被禁止。各北企信貸的資料保安系統有以下特徵﹕
i. 北企信貸的記錄受特派資料主任監管,資料主任有責任確保資料的轉移或查閱是在符合《私隱條例》的情況下合法進行﹔
ii. 在須知的情況下才會發出查閱記錄或資料的授權,已發出的授權須定期受管理層查核﹔
iii. 製作適當的查核記錄,核實任何資料修改,以保持資料的完整性﹔
iv. 備有違規記錄程序以調查任何試圖未經授權查閱資料的活動﹔
v. 利用加密技術處理具敏感性的記錄﹔
vi. 根據內部的資料保存期規定銷毀不再需要的機密資料。
f. 北企信貸會把其取得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處理,但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任何一方﹕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就 北企信貸的業務運作向其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債務追討、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ii. 北企信貸的聯營公司的任何分行、附屬公司、控股公司、相聯公司或聯號公司,﹔
iii. 對 北企信貸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包括該北企信貸同一集團內已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處理的公司﹔
iv.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訖支票副本(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和(如資料當事人欠賬)收數公司﹔
vi. 有關的 北企信貸或其集團公司根據對該北企信貸或該集團公司具約束力的法例規定或根 據及就任何規管或其它主管當局就期望北企信貸或該集團公司遵從而發出之指引,須對之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或機構﹔
vii. 資料當事人現在或建議與之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財務機構和消費卡或信用卡發卡公司﹔
viii. 任何已與或將會與 北企信貸或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其他人士或機構(包括其相聯公司或聯號公司)﹔
ix. 有關的 北企信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有關的中國北企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或有關的北企信貸構全部或任何部份的資產或業務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x. 對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或計劃提供擔保或第三者抵押的任何人等﹔
xi. 會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北企信貸相信資料當事人會感興趣的服務資訊的指定公司。
g. 就上文 (f)(v)項而言,北企信貸須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索取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根據《私隱條例》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和賬戶資訊或記錄。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原則下,北企信貸可不時查閱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和賬戶資訊或記錄,藉此就資料當事人或第三者(由資料當事人就該第三者的責任提供擔保)現時所獲批的信貸安排審核以下事項﹕
i. 增加信貸額﹔
ii. 削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調低信貸額﹔或
iii. 與資料當事人或第三者訂立債務安排計劃,或實施與資料當事人或第三者訂立的債務安排計劃。
h. 若資料當事人沒有向北企信貸還款,除非欠繳的金額由欠繳當日起計60日屆滿前悉數償還,否則資料當事人的賬戶資料將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直至由欠繳款額最後全數清償當日起計五年屆滿為止。
i. 根據並按照《私隱條例》的條款和根據《私隱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人均有權採取以下行動﹕
i. 審查 北企信貸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有關資料﹔
ii. 要求 北企信貸改正有關他/她不準確的資料﹔
iii. 確定有關的 中國北企對資料的政策和慣常做法,以及獲告知該北企信貸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類別﹔
iv. 就個人信貸而言,要求獲告知慣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資料,以及要求獲提供其他資料,藉此向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要求﹔
v. 就所申請的信貸安排不涉及住宅按揭貸款而言,在結束賬戶時,如其賬戶已悉數清還,而且在緊接賬戶結束前 5年內沒有重要欠賬,則可指示北企信貸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刪除其信貸資料庫內有關已結束賬戶的賬戶資料。若該賬戶有超過60天的拖欠賬項記錄,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由欠繳款額最後全數清償當日起計滿五年止,或北企信貸獲知會破產令解除當日起計滿五年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j.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在及可向 北企信貸或如前文第(f)條所指向北企信貸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傳達或披露。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的地方慣例和法律、規則和規則(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發放或披露。
k. 根據《私隱條例》的條款, 北企信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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